谎称解决违建问题 索要七千多万 男子冒充处长诈骗上亿元

搜狐焦点天水站 2020-04-03 09: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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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解决违建问题 索要七千多万 男子冒充处长诈骗上亿元 据南海网消息,2009年初,苟某荣与时任巴某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某认识。苟某荣自称其系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处长,在交往中逐步骗取了杨某的信任。自2009年2月至2013年9月,苟某荣通过虚构事实,诈骗杨某50万元,诈骗杨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巴某克公

谎称解决违建问题 索要七千多万 男子冒充处长诈骗上亿元

据南海网消息,2009年初,苟某荣与时任巴某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某认识。苟某荣自称其系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处长,在交往中逐步骗取了杨某的信任。自2009年2月至2013年9月,苟某荣通过虚构事实,诈骗杨某50万元,诈骗杨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巴某克公司共计10061.5038万元。近日,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诈骗了他500万,事后又将钱借给他赚取高额利息

“苟处”是杨某以及很多与苟某荣交往朋友的常见称呼,苟某荣也并未否认。正是由于苟某荣自称其是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处长,才逐步骗取了杨某的信任。

2010年初,苟某荣得知杨某想与海南省某厂合作开发职工安置房项目,便谎称其能够通过领导疏通关系取得该项目,向杨某索要500万元办事费用。杨某信以为真,于2010年1月21日指派公司出纳将巴某克公司账户内的500万元转至苟某荣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苟某荣当天将70万元转给其哥哥,将430万元转入其本人的工行账户占为己有。

随后,苟某荣在与杨某交往过程中得知他因公司经营需要以5%的月息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为了取得巴某克公司的高额利息,苟某荣于2010年1月26日将骗得的款项以借款方式转借给巴某克公司,杨某让出纳向苟某荣出具500万元的收据。后巴某克公司按每月5%的利率向苟某荣支付利息。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该笔借款巴某克公司共支付非法孳息9345333.34元。

帮“领导”装修别墅,他让公司老总掏了50万

2010年6月,苟某荣购买位于海口市的一栋别墅,该房登记在苟某荣的妻子名下。2011年初,苟某荣谎称该别墅是某领导购买,让杨某为其装修。杨某因相信苟某荣虚构的省公安厅处长的身份便雇请工人装修该别墅,后因购买房屋装修材料及支付工程款共被苟某荣骗取50万元。

“苟某荣在装修的过程中多次提到房子是某领导的,领导不方便出面让其帮忙装修……加强施工质量,做不好的话要拆掉重做……有一次苟某荣说领导晚上到工地看过了,对卫生间瓷砖颜色不满意,让整改……”装修的工人事后证实道,装修时苟某荣发现做得不好就责骂工人,还说房子是领导的,装修不好要给你们好看,含有威胁的语气。

因存在违建被举报,他索要七千多万办事费用

2006年至2009年,杨某因在儋州的合作项目产生经济纠纷,被人通过报纸等媒体举报巴某克公司存在违建的问题。苟某荣与杨某交往的过程中得知后,谎称可以通过关系替杨某处理举报事宜,多次向杨某索要办事费用。2009年2月至2013年8月,巴某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苟某荣7295万元作为办事费用。

后来,巴某克公司的资金来源枯竭,苟某荣又以其已垫付资金为杨某办理为由,陆续骗取杨某向其出具4794.34万元的借条。杨某为得到苟某荣的帮助,在实际未收取苟某荣资金的情况下让公司出纳向苟某荣出具了4794.34万元的财务收据,并按照约定向苟某荣支付所谓“借款”的利息。

据了解,2009年2月至2013年9月,巴某克公司通过银行向苟某荣转账共计13480.1万元,扣除苟某荣及其亲属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巴某克公司的1281.66万元本金应付的2484.0629万元利息后为10996.0371万元,再扣除之前诈骗的500万元及934.5333万元的非法孳息,苟某荣此次共诈骗巴某克公司9561.5038万元。

“苟处”是谁?上亿元资金流向何处?

据了解,苟某荣是四川人,其并不是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处长,而是原海南省看守所主任科员。经司法鉴定,苟某荣获得诈骗款后,通过购买黄金、向亲属转款、取现等途径隐匿了大部分钱款的去向,其余款项用于购房、购车、消费、包养情人等挥霍。具体来说,苟某荣获得的该13480.1万元资金流向是购买240斤黄金4058.57万元、购买房产1130万元、购买奔驰车63万元、转给关系人(亲属等)5535万元、转至信用卡消费477.2万元、提取现金3285万元。

以无罪为由,曾两次上诉,终审获刑无期

2016年9月20日,海口中院对苟某荣犯诈骗罪一案做出刑事判决。苟某荣不服,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海南高院受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海口中院重审认为,被告人苟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达人民币10111.5038万元,获取非法孳息人民币934.5333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且苟某荣归案后拒不认罪、未予主动退赔损失等量刑情节,海口中院依法重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苟某荣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苟某荣不服,以其无罪为由,继续提出上诉。近日,海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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