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业农资公司(北大村)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

秦安头条 2018-11-08 21: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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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政发〔2018〕134号 ] 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磐业农资公司(北大村)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 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秦政发〔2018〕134号 ]

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磐业农资公司(北大村)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

 

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对磐业农资公司(北大村)区域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予以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成纪花园,南至东山路,西至成纪宾馆,北至宝泰花园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实施期限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

五、征收补偿

按《秦安县磐业农资公司(北大村)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征收要求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秦安县磐业农资公司(北大村)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附件

 

秦安县磐业农资公司(北大村)区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秦安县城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成纪花园,南至东山路,西至成纪宾馆,北至宝泰花园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征收范围内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配套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核定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比例为1:1。

(三)附属设施及构筑物面积以被征收人所选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区域内公摊部分按被征收人测绘核定所有房屋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六、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应安置面积(即被征收房屋的测绘核定面积与奖励面积之和)为准,按610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构筑物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以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为准,按照1:1的比例进行调换。在实际调换过程中,以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准互找差价。

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超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61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优惠价4500元/平方米补缴差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房源地点、户型、基本标准与选择方式

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为在建小区,共提供产权调换期房40套,

2.A户型为三室两厅,面积约131平方米;B户型三室两厅,面积约118平方米;C户型三室两厅,面积约116平方米。

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3.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标准为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

4.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均价为6100元/平方米。

5.选房原则上按被征收人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先选,后签的后选。被征收人要求先选房屋户型的,必须在房屋户型选定后2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所选房屋户型无效。

(三)非住宅的征收补偿

1.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性的房屋,按经营性用房评估补偿。

2.对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对临街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住宅,原则上以土地证登记性质为准进行补偿,但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以“1+0.5”的方式,具体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准。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家庭户籍登记人口为准,以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只支付一年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先支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费,剩余部分在安置房交房之日结算发放。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八、房屋产权的认定

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产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为依据,由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确认并公示后确定。

九、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户按原房屋测绘核定面积的30%奖励;15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户按原房屋测绘核定面积的25%奖励;2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户按原房屋测绘核定面积的20%奖励;20日后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奖励5万元;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奖励3万元;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奖励2万元;2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同一单元的被征收人全部签约的,给予该单元每户1万元的奖励。

十、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经征收审核组审订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征收评估

征收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屋被征收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等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天内可向依法选定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式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秦安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秦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给予指定安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十三、其他事项

(一)在征收范围内,经产权认定组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被征收人搬迁时,要注意安全,且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暂停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四、本方案仅适用磐业农资公司(北大村)区域房屋征收,由秦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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