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问|中介虚假宣传“满五少有” 买方能否拒付中介费?

搜狐焦点天水站 2020-03-30 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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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问|中介虚假宣传“满五少有” 买方能否拒付中介费? 3月27日,厦门思明法院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套“满五少有”(产权取得满五年且为卖方名下少有房产)的房源消息。“满五少有”的房子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再结合报价,该套房源格外引人注目。几天后,经该物业公

热问|中介虚假宣传“满五少有” 买方能否拒付中介费?

3月27日,厦门思明法院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套“满五少有”(产权取得满五年且为卖方名下少有房产)的房源消息。“满五少有”的房子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再结合报价,该套房源格外引人注目。几天后,经该物业公司居间介绍,买方王某某与卖方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确定中介费为8万元。

可王某某在过户时发现,该房产并非卖方名下少有的房屋,他也因此代缴了2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卖方沈某某表示对此毫不知情,该物业公司从未向他核实此事。

由于已支付4万元中介费,王某某不愿再支付剩余费用。该物业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中介费4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那么,王某某究竟该不该支付全额中介费呢?

解答:

在二手房交易中,“满五少有”的房子通常会更受青睐,因为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所以在上述案例中,王某某才会出现税费差额的损失。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为王某某介绍房源、促使双方签署协议的行为,属于居间服务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相关的订约事项有据实报告的义务,若是违反该义务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向某物业公司再行支付中介费1万余元,即在剩余4万元中介费扣除王某某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多元的部分。

据了解,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多缴纳的税费是由于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行为所造成的预期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导致损失。居间人在损失范围内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若居间报酬不足以抵扣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还应另行据实赔偿。

新京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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